NZ华人员工诉老板性骚扰、歧视全部败诉 被判支付诉讼费

作者: Jackie Shan   日期:2026-06-24 13:17 阅读:0  来源:天维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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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维网综合报道】 基督城一名华人员工起诉雇主违反劳动法、性骚扰、歧视、打压举报行为以及逼迫辞职等多项指控,但新西兰雇佣关系局(ERA)最终驳回其全部申诉,并裁定她需向被告(公司和两名股东)支付1.6万纽币诉讼费用(另加GST),总额约1.84万纽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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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日公布的ERA裁决文件,投诉人朱女士于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在基督城一家电子烟店担任销售助理。朱女士向ERA提出多项申诉,指控公司及两名股东违反最低雇佣标准、违反诚信义务等;同时,她还指称其中一名经营者曾对其实施性骚扰,并认为公司未妥善处理相关投诉。对她进行歧视;因健康与安全问题对她采取不利行动;使其遭受不合理损害;构成“变相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

她同时主张,两名股东参与了违反雇佣标准的行为,要求在公司无法支付拖欠工资或赔偿时,由两人承担个人责任。

不过,在ERA公布的裁决中,该局认定上述所有投诉均不成立,被告胜诉。

前雇主追讨逾2.2万纽币律师费

案件结束后,被告方向ERA申请追讨22,324.20纽币律师费。

裁决显示,这笔费用包括调查听证结束前产生的21,453.20纽币,以及听证结束后为准备费用申请而支出的871纽币。

按照通常标准,两天调查听证的费用起算点为8000纽币。不过,被告认为案件过程中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增加了诉讼成本,包括:未出席原定调解会议,导致被告额外支出费用;多次拒绝和解建议;经ERA要求后才补充具体申诉内容;在胜诉机会极低的情况下仍坚持诉讼;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表现“具有对抗性并造成阻碍”,增加了应诉成本。

四次和解机会均遭拒绝

裁决指出,被告曾于2024年8月至2025年8月期间先后四次提出和解方案,每次都愿意支付一定金额的和解金解决争议,而且金额高于申请人最终可能获得的补偿。

ERA指出,在第四次和解提议发出时,朱女士已提交证据,具备充分条件评估各项申诉的利弊和风险。该机构认为,她有足够时间考虑和解方案;若接受其中任何一次提议,各方本可避免随后持续两天的调查程序及相关费用。

ERA表示,对于多次拒绝合理和解建议的行为,应采取“坚定态度”。因此,ERA决定将通常8000纽币的费用基准提高一倍至1.6万纽币。

申请人未提交费用意见

裁决显示,在裁决作出后,朱女士原代理人退出案件,并向ERA表示已无法取得当事人指示,且她当时居住在澳大利亚。

虽然原代理人向ERA提供了朱女士的电子邮件地址,并确认已向其转发相关裁决,但朱女士并未就费用问题提交任何意见。

最终,ERA裁定朱女士须在28天内支付1.6万纽币加GST的费用。

裁决并未重新审理朱女士此前提出的性骚扰、歧视及不合理解雇等指控,而是针对胜诉方的费用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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