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10万人民币“服务费”来新西兰,仅工作20天被解雇…裁决公布

作者: Jackie Shan   日期:2026-10-12 13:13 阅读:0  来源:天维网报道  
分享到:
邮箱:

【天维网报道】 新西兰雇佣关系局(ERA)日前就一起涉中国劳工的雇佣纠纷案作出裁决。奥克兰建筑公司E** H*** Limited(下称E公司)因不当解雇从中国招聘的建筑工人X****** Yang(下称杨先生),被判支付工资损失、心理赔偿及罚款等共计3.4万纽币。

new-exemptions__FillWzcyNCw0MDhd.jpg

资料图片

案情背景:付费出国劳务 却遭无理解雇

裁决书显示,杨先生此前通过国内劳务中介办理了认证雇主工签(AEWV),获批为E公司工作三年。杨先生称其向国内中介支付了10万人民币的服务费。

2023年6月4日,杨先生抵达奥克兰机场,由E公司员工兼代表接机并安排住宿。然而抵新后,他被告知需再额外支付1000纽币“介绍费”方可开工。6月8日,他被带至奥克兰市中心Queen Street的一处建筑工地工作,时薪仅为18纽币(远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29.66纽币)。在仅工作约20天后,公司以“不服从管理”为由将其直接解雇,期间仅以现金形式发放了3450纽币工资。由于失去工作且无法合法为其他雇主打工,杨先生被迫于同年9月初返回中国。

雇主被判定构成严重违约与不当解雇

针对涉案公司否认与杨先生存在雇佣关系及无理解雇的辩解,ERA裁决员Sarah Blick作出了明确认定:根据新西兰《2000年雇佣关系法》第6条,员工涵盖“意向工作者”。杨先生签署了劳动合同,且签证获批并按约抵达新西兰,双方雇佣关系自其抵新起即已生效。

调查员认为,E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和薪资,且在解雇前未经任何调查、沟通或给予解释机会,严重违反了公平合理雇主的基本程序要求及诚信义务。

关于杨先生要求依据《1983年工资保护法》追讨在国内支付的10万人民币“服务费”的诉求,ERA认为缺乏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由E公司或其代表直接要求或收取的,因此该项诉求未获支持。

ERA认定,作为持绑定签证的新移民,杨先生属于极易受伤害的弱势雇员,雇主的不当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财务损失和心理创伤。裁定E公司须在28天内向杨先生支付以下款项:

工资损失赔偿:8,008.20纽币(按合同约定的每周最少30小时及29.66时薪计算9周);

带薪年假补贴:上述工资额的8%;

精神损失赔偿金:23,000纽币。

此外,因E公司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诚信原则,ERA对其处以3,000纽币的罚款,上缴政府。

版权声明
1. 未经《新西兰天维网》书面许可,对于《新西兰天维网》拥有版权、编译和/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内容,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或在非《新西兰天维网》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在《新西兰天维网》上转载的新闻,版权归新闻原信源所有,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版权声明
1. 未经《新西兰天维网》书面许可,对于《新西兰天维网》拥有版权、编译和/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内容,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或在非《新西兰天维网》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在《新西兰天维网》上转载的新闻,版权归新闻原信源所有,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相关推荐

新闻评论须知

·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您的留言只代表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站立场

· 天维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 您在天维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天维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天维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验证码:
×

查看所有评论  共( 条)

Click here

Advertising With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