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买车交了订金合同却被取消?原来问题出在这

作者: Frank   日期:2019-08-01 06:27 阅读:  来源:天维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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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维网记者7月30日报道,记者Frank】不久前,天维网的一位读者打来电话,称某车行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天维网记者随即也联系了这位爆料人进行核实。

据爆料人刘先生(化名)称,他在某车行看中了一辆丰田Vitz,不过这辆车的尾灯需要修复,空调滤芯也需要更换。在商量好价格后,他支付了50纽币的订金给车行,车行便和他签订了一份合同,这份合同的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s)中也写明了需要修复尾灯和空调滤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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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截图,由爆料人提供)

但是据刘先生称,在合同签完不久之后卖给他这辆车的销售人员却突然告诉刘先生这辆车不卖了,希望能够退还给刘先生订金并取消合同。

刘先生说:“他(指销售人员)一开始跟我说车被撞了,没办法卖给我了,后来又说这辆车在卖给我之前已经被其他的销售人员卖掉了,最后他们说不准备帮我修尾灯和空调了,说现在的车况能过WOF(车辆健康检查),要么我现在直接把车买走,要么他们就取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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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丰田Vitz示意图,图片来源:Trademe.co.nz)

对此刘先生感到非常气愤,他认为这家车行没有权力单方面终止合同,他们不断更换借口不让刘先生买车的行为是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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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仅能出示这两段与客服的对话记录)

但刘先生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行存在欺骗行为。

车行是有权在条件未达成的情况下取消合同的

为了弄清楚该车行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记者联系了Croftfield law律师事务所的Alfred 钟律师,他在阅读了刘先生的合同后认为,既然合同中已经附加了特殊条款,那么根据合同中对特殊条款的解释,车行是有权取消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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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对特殊条款的解释)

相信很多人对于得到的这个答复都感到吃惊,原来合同中的条款不单单能够约束车行的行为,反过来也能够作用在消费者身上啊!

记者还联系了Mr Motors的总经理Michael寻求业内人士的看法,Michael告诉记者,问题出在刘先生合同中特殊条款的措辞上,在这份合同上写着:subject to fixing rear left light and air filter, Michael表示,假如合同上写成dealer will fix or change tail light and filter for free, 这样的话法律上车行是没有任何理由取消合同的。

从房产买卖的角度来看更容易理解

记者也和天维房哥聊起了这个话题。

房哥表示:“如果我们从房地产买卖的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或许就能更容易明白这种情况了。”

房哥举了个例子:

老王有一套房子挂在市场上出售,老李觉得不错,但对于破旧的窗帘不满意,于是老王和老李签了一份合同,老李愿意花85万把房子买下来,附带的条款为subject to changing new curtains。

但是过了一阵子老王突然发现有人愿意出更高的价格,而自己也还没开始修窗帘,老王就以条件不能达成为理由取消了合同。

房哥说:“你说老李冤吗?冤,也不冤。说冤是因为就由于合同上的措辞问题导致自己没买到房子,说不冤是由于老王也要靠合同保障自己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谋求利益最大化也无可厚非。”

他继续补充道:“就好像很多买家在买房的时候也会加上很多取决于自己情况的特殊条款,这类特殊条款就像冷静期一样,买家可以有,卖家自然也可以有。”

相对于房地产市场来说,在买车时出现这种问题非常罕见。Mr Motors的总经理Michael表示,虽然业内非常罕见,但刘先生遇到的就很可能是车行通过合同反悔的情况。

他还提醒购车者要小心可能遇到的另一个误区:

“很多车行会误导消费者关于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比如说,没有保修或者只有3个月或者6个月保修, 都是不合法的,车行购车的客人是受到“消费者保障法”保护的, 这个法律没有具体的时间和限制。是根据车的年份,公里数和具体的故障来决定的。”

购车者能够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

记者也就法律问题进一步咨询了Alfred钟律师,钟律师告诉记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保障法”、“货物销售法”或“公平交易法”向机动车仲裁庭申诉来获取10万纽币以下的赔偿。

 1.     根据1993年的“消费者保障法”

购车者可以在遇到下列问题时索赔:

·       卖家不是合法销售者

·       销售时质量不合格

·       与买家购买用途不符(买家在向卖家描述自己期望的用途后卖家出售的车辆无法满足买家用途)

·       与描述不符

·       与展示车不符

·       价格不合理

·       车辆未能及时交付且车况不可接受

·       没有备用零件或维修设备

 2.     根据1908年的“货物销售法”

购车者也可以根据“货物销售法”在出售车辆质量户达标或无法满足合理用途时提出索赔,但如果购车者和卖家同意本次销售不在“货物销售法”之下或这次销售受到“消费者保障法”保护时,购车者无法根据“货物销售法”索赔。

 3.     根据1986年的“公平交易法案” 

如果购车者认为卖家违反了“公平交易法”也可以索赔。

常见情况为卖家对购车者的误导,例如对车辆本身的误导以及对车辆质保的误导(包括在“消费者保障法”生效的情况下告知消费者车辆没有任何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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