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原副局长出狱后实名举报:办案人员篡改伪造证据!

作者: DL   日期:2026-06-03 09:56 阅读:0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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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云南镇雄县公安局原副局长、46岁的汪剑武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获刑四年。出狱后,他坚称自己无罪,一直申诉但暂无进展。

2026年1月,他手持身份证,在社交平台实名举报镇雄县信访局局长李某国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某,引发关注。

汪剑武解释,之所以在获刑后继续举报,是因为“调出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对比发现当初的办案人员李某国、李某制作的证人询问笔录,有明显的篡改、伪造问题,这两人不但没被追责,反而逐步升职了。”

公安局原副局长被指收受财物超百万

法院认定其在涉黑案中“玩忽职守”

2020年7月2日,42岁的汪剑武被采取留置措施。彼时,他任职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扫黑除恶侦查大队大队长(原打黑除恶大队,2018年1月,中央部署开展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地公安系统打黑除恶部门更名为扫黑除恶部门。后文以判决书为准)。同年10月25日,他被刑事拘留。

很快,昭通市绥江县检察院对汪剑武提起公诉,绥江县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汪剑武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2月28日,昭通市中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绥江县法院重审。

2024年3月13日,绥江县法院认定中提及,2017年,因商人梁某明被游某追砍一案,汪剑武与梁某明相识交好。2019年开始,汪剑武多次以借之名,收受梁某明的财物共计127.9967万元,后为梁某明追讨债务及孩子落户提供帮助。

此外,汪剑武在担任镇雄县公安局打黑大队大队长期间,对吴某忠等人涉嫌多起犯罪行为,已有证据、线索表现出涉恶特征,而未作为涉黑案件侦办,也未跟踪督办到位。后汪剑武任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主持和分管打黑大队工作期间,该案久拖不决,团伙成员再次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害人多次反映后,法院判决该案为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汪剑武四年有期徒刑。

汪剑武不认可,提起上诉。2024年12月23日,昭通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狱后公开举报

“他们经手我案子时,篡改、伪造了证据”

昭通中院的判决系终审判决,这意味着汪剑武已没有上诉机会,若认为自己无罪,将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权。目前,汪剑武仍在申诉。

2026年1月2日,汪剑武手持身份证,实名举报镇雄县信访局局长李某国、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某,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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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剑武手持身份证,在社交平台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无奈之举,因为我提交的相关违法违纪线索,有关部门均没有调查反馈。”汪剑武说。

举报视频中,汪剑武称,李某国、李某此前在办案期间滥用职权,存在伪造及系统性虚假记录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和伪证罪。

汪剑武说,他被留置以后,因认为办案人员调查程序违法,先后举报了多名办案人员,其中秦某、朱某已经被判刑。李某国、李某也是办案人员,“他们为查处我,篡改了询问对象梁某明的笔录。”

对于被汪剑武举报的秦某和朱某,昭通市昭阳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曾有提及:2020年3月,办案人员秦某在办理汪剑武案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非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朱某泄露案情,让其对证人宋某等人进行调查取证,并修改报告。期间,朱某收了宋某现金20000元。

最终秦某、朱某分别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两年零二个月。

至于两人犯罪带来的影响,昭通市中院在汪剑武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提及,朱某只是宏观上为秦某提意见和建议,在对部分证人取证时打过招呼,并且本案还有除秦某外的其他办案人所取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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