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等原因,多所高校对部分国际学生予以退学

作者: 澎湃新闻   日期:2024-09-25 18:32 阅读: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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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报道,为严肃校纪,近期国内多所高校发布了对部分国际学生作退学处理的决定公告。

例如,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官网9月19日就在官网发布了《法学院关于对2名国际学生作退学处理的决定》,该决定由中英文两种语言发布,并公布了退学学生的姓名和学号、退学理由。

决定介绍,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学历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大教【2023】69号文件)第二十九条,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二)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七)未按学校规定缴交学杂费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历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商大外【2021】124号文件)第三十条,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三)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现拟对以下2名国际生作退学处理。

1名同学FUSHAI WALTER KUDZAI,学号1809510107,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且未按学校规定缴交学杂费。

1名同学VAN SOMEREN CATHERINE MUTHONI,学号:2002007900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决定提到,由于目前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特在学院网页公布两周,公示期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2日。如对退学处理决议有异议,请于两周内向法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将视为已同意该退学处理。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浙江工商大学近年来已多次发布将国际学生退学处理的决定。

例如,该校统计与数学学院2022年也曾在官网公布《统计与数学学院关于对2名国际生作退学处理的决议》: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学历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大教【2018】417号文件)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应予以退学。经统计与数学学院党政联席会决议通过,拟对以下2名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上述决议介绍,TULKUNOV SIROJIDDIN,学号1802510114,该生于2020年11月提出休学申请,并在2021年11月休学期满后未提出复学或者继续休学申请。MADMUSAEV RUSTAMJONI,学号18025101113,该生于2020年11月提出休学申请,并在2021年11月休学期满后未提出复学或者继续休学申请。

由于2名学生均在境外,目前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特在学院网页公布两周,公示期自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7月4日。如对退学处理决议有异议,请于两周内向学院外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将视为已同意该退学处理。

今年5月,浙江工商大学MBA教育中心也公布了《关于拟予VISIT BUNNARA等五名研究生的退学处理意见》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历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商大研〔2021〕124号)第三十条第四款“未在学校规定时间注册超过2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和第五款“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的规定,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BA学院)拟对5名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

除了浙江工商大学之外,合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也在今年7月发布了《关于拟对33名国际学生予以退学处理的公告》:为严肃校纪,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合肥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院行政〔2018〕274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现拟对我校33名国际学生(学生名单见附件)予以退学处理。学生本人如有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请自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的,学校将于公告期满后,正式做出退学处理。

云南民族大学国际学院今年6月连续发布了3则退学公告,对28名学生发布了退学处理公示。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2018年,教育部出台《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专门强化了对来华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培养质量、汉语水平和趋同化管理的要求。包括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和相关规定,逐步实现中外学生教学管理的趋同;高等学校应当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课程考试考核方式,在同一课程中应当对中外学生采用相同的考试考核方式等。

2020年6月,教育部党组下发通知强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各项要求,不盲目追求国际化指标和来华留学生规模。

关于留学生教育,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此前在接受中新网采访时曾表示,希望大学退学不合格留学生,不只是一时之举,而应该成为学校的常规工作,严格坚持培养质量标准,才能真正提高中国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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