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人被刑事追诉

作者: 光明网   日期:2024-04-08 17:59 阅读:0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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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今日(4月8日)通报,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什么是核准追诉?

由于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的三名未成年嫌疑人处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年龄段,按规定,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能追诉。本案将激活《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成为自2020年新增此款规定之后的全国首例追诉案件。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指“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款规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一种下调,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满足特定条件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可追究刑事责任。

核准追诉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丽莎律师告诉记者,结合目前公布的案件信息,可初步判断,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最高检核准追诉后,将面临承担《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基本刑的刑事责任,但是不适用死刑。如果三名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主从犯的情况,那么从犯的刑事责任有可能在有期徒刑内解决。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86条对于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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