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忍奸杀女孩凶手改判死缓?最高院介入重新调查
日期:2020-05-12 09:31 阅读: 来源:新京报
广西灵山10岁女童卖百香果途中失踪,男子杨光毅因强奸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法院审理查明,杨光毅强奸女孩后,又刺破眼珠并将其杀害,同时拿走女孩身上卖百香果所得的32元。
2020年4月7日,广西高院二审以杨光毅存在自首情节为由,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书显示,广西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因没有考虑到杨光毅自首等情节,因此量刑不当,遂作出上述改判。
该案的改判结果于日前引发热议。5月10日,最高院决定对该案的终审判决进行调卷审查。5月11日,女童家属向广西高院提出申诉。
杨晓燕遇害前照片。受访者供图
广西10岁“百香果”女孩被奸杀 凶手一审获死刑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8年10月4日,广西灵山一名10岁女童前往附近邻居家卖百香果后失踪。灵山县公安局10月6日通报称,犯罪嫌疑人杨光毅供认其于同年10月4日,在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强奸并杀害同村10岁女孩杨晓燕。
2019年7月12日,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判决书显示,2018年10月4日,杨晓燕卖完百香果后回家,走到竹丛时,被杨光毅抱到沙岭上强奸并杀害。其间,杨晓燕曾反抗并大声哭喊,杨光毅采取掐脖、刺破眼珠、割破喉咙等方式制止杨晓燕哭喊。
对杨晓燕实施奸淫后,杨光毅将杨晓燕塞进蛇皮袋,并拿走杨晓燕卖百香果所得的32元。之后,他将蛇皮袋带下沙岭放入水坑浸泡,又搬至附近山坡上抛弃。经法医鉴定,杨晓燕是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返流进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2018年10月6日,杨光毅在其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2日,其被逮捕。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光毅以暴力行为奸淫幼女,致其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据此以强奸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光毅提出上诉,称案发时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自己可能患有精神病,没有控辩能力,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事发附近地形图。受访者供图
二审改判死缓引发争议 最高院介入调卷审查
今年4月7日,广西高院二审作出改判。
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因没有考虑到杨光毅自首等情节,因此量刑不当。
杨光毅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具有明确认知能力,能够控制自己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杨光毅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光毅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该判决日前公开后,引发热议,最高院于5月10日发布消息称,对该案进行调卷审查。
广西高院二审刑事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5月11日,受害者杨晓燕的舅舅陈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家属提出了31万余元的民事赔偿,目前已审结进入执行阶段,“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收到”。 陈先生补充称,杨晓燕父亲早年因救溺水者不幸身亡,其母今年五十多岁,在村里干杂活抚养五个孩子。二审改判前,家里因经济拮据,一直未就民事赔偿聘请代理律师,“但二审结果出来后,我们非常惊讶,还是找了律师。”
5月11日,广西高院回复新京报记者称,二审刑事判决中,考虑到上诉人杨光毅(一审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情节,改判死缓,但已对其限制减刑。
重案追访
最高院一旦决定再审 很大可能改判死刑
最高院调卷审查意味着什么?后续程序会怎样?此举与当事人申诉有怎样的关联?阅卷调查决定再审是否还可以对被告人宣告死刑?宣告死刑是否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相冲突?杨光毅强奸案上述问题,记者今日采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新京报:最高法调卷意味着什么,后续程序走向会怎样?
洪道德:调卷,意味着最高院认为该案的二审判决存在问题,因此要进行审查。调卷后,再审的可能性非常大,后续的程序有三种可能,一种是最高院指定其他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一种最高院对该案进行提审,第三种是指定广西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新京报:家属今天提出了申诉,在最高法介入调查的情况下,申诉与再审有关联吗?
洪道德:最高院是在10日决定调卷,家属在11日提出申诉,这说明最高院的调卷审查,不是基于家属的申诉作出的,后续的再审决定也不是基于申诉做出,而是基于最高院认为案件二审判决存在问题。
但也有可能,在介入审查后,最高院发现了其他目前没有披露的事实,二审改判确实没有问题,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改判理由有充分依据支撑,这种情况下,也存在最高院调卷后,作出不再审决定的可能。
新京报:很多人知道刑法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那么如果案件再审,能否再次改判死刑?是否算加刑?
洪道德:对于再审是否可以加刑,目前法律规定上没有明确。最高院一般“再审不加刑”,但也有例外,这个案件如果最高院决定再审,便很有可能再审改判死刑。
新京报:从目前判决看,二审以“自首”情节作为改判死缓,是否合理?
洪道德:自首确实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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