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举报车窗抛物1955条应奖19万 城管:一天一百算

作者: 南国今报   日期:2019-05-24 10:52 阅读:  来源:南国今报  
分享到:
邮箱:

4年前,为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不文明行为,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印发<关于对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市民举报“车窗抛物”行为,核实后每条奖励100元。

男子举报车窗抛物1955条应奖19万 城管:一天一百算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柳州市民叶先生基于《实施办法》规定,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部门)提供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等不文明行为视频1955条,请求城管部门按每条线索100元奖励,共计19万余元。

城管部门认为,这些视频线索中,符合条件的只有941条。但是,城管部门没有全部按《实施办法》予以奖励,对部分视频线索,仅同意按上班加班工资支付报酬,即按每天100元予以奖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叶先生先向柳州市信访局投诉,后转交城管部门处理。2018年10月8日,城管部门答复,按柳州市市容局文件,而不按《实施办法》执行奖励。

叶先生即要求向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信访复查。该厅回函,认为本案争议性质是劳动争议,建议走劳动仲裁程序。

叶先生与柳州市劳动仲裁委联系后,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中的悬赏广告纠纷,建议走司法程序。

叶先生认为,《实施办法》是一种悬赏广告形式。自己完成悬赏广告内容,属于债权人,有权请求城管部门无条件及时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城管部门未按《实施办法》执行,只按加班工资支付报酬,搞双重标准,违反了《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于是,今年,他将城管部门诉至城中区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向被告主张奖励,系依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该办法系行政部门因行政管理需要下发的行政文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叶某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月22日 ,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一审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扫二维码看更多精彩新闻


775491158096338

版权声明
1. 未经《新西兰天维网》书面许可,对于《新西兰天维网》拥有版权、编译和/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内容,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或在非《新西兰天维网》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在《新西兰天维网》上转载的新闻,版权归新闻原信源所有,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新闻评论须知
验证码:

查看所有评论  共(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