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赖昌星齐名 加拿大遣返曾汉林 中国最大股权诈骗案落幕
日期:2011-11-22 10:33:25 阅读: 来源:新华网
引发1999年国内最大股权诈骗案后外逃,位列“中国10大海外通缉犯”,今年2月被加拿大强制遣返回国
11月17日,轰动一时的成都联益股权诈骗案在成都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这桩发端于1999年的“中国最大股权诈
11月17日,轰动一时的成都联益股权诈骗案在成都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这桩发端于1999年的“中国最大股权诈骗案”曾影响巨大,但因主要犯罪嫌疑人曾汉林长期出走海外一直悬而未决。
2000年,成都中院指控曾汉林掏空旗下“广东飞龙集团”,以“资产重组,借壳上市”为名,利用合同诈骗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6800万元的联益法人股。2001年四川省高院终审判飞龙公司合同诈骗罪名成立。
曾汉林及其家人于1999年11月外逃加拿大,此后长期位列中国10大海外通缉犯,与赖昌星(专题)等齐名。今年2月,曾汉林被引渡归国,成为首例被加拿大政府强制遣返回中国的案例。
本案重开审理程序的同时,也被赋予风向标意义。经过一天的审理,成都中院宣布择日宣判。
最大股权诈骗案
成都联益股权诈骗案发于1999年,被称作“中国最大股权诈骗案”,为当年资本市场上极为轰动性事件。
当年案卷显示,该案大致脉络为:1997年12月,成都联益董事长徐怀忠与时任广东飞龙集团董事长曾汉林签订股份转让正式协议,协议约定:成都联益将其持有的40%的法人股(3421.6万股)以每股1.99元的价格转让给广东飞龙,广东飞龙在协议生效后18个月内向成都联益付清全部收购款6800万元。
广东飞龙支付200万元人民币订金后,成都联益便将3421.6万股法人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过户更名手续。过户后,双方均已发布关于转让和授让的公告。联益与飞龙的联姻,当时被看作是中国资本市场具有创新意识的重组事件。
1998年8月下旬,广东飞龙将成都联益法人股3421.6万股放在银行作质押,贷款3500万元,其中600万支付给成都联益,此时飞龙集团并未履约付清收购款。1999年8月,联益向成都市公安局控诉广东飞龙涉嫌诈骗。
成都公安专责小组查证后报称,1997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广东飞龙债务已高达5211万人民币和100万美元,实际情况是资不抵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飞龙集团同时还被控编制虚假公司财务报告、资产损益表、负债率不到10%的负债表等材料。
由于涉及股权交易额度为历史罕有,举国为之轰动。
案发后,曾汉林和家人在1999年11月使用在多米尼加购买的护照飞抵加拿大,飞龙集团仅有公司副总张朝辉一人归案。2000年,成都市中院与四川省高院先后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张朝晖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0万元罚金。
2000年,中国公安部发出2000年第3号通缉令,在全国范围内通缉曾汉林。曾汉林远走加拿大后,中国公安部迅速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协查合约诈骗案被告曾汉林,并发布通缉令。曾汉林此后位列中国10大海外通缉犯,与赖昌星(专题)等齐名。
12年后审判重启
在多伦多非法居住四年后,曾汉林于2004年向加拿大政府申请难民身份。加拿大难民局以其卷入在中国的刑事罪案为由,否决他的申请。
今年1月,加拿大移民部递送出境前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又作出结论,安排于2月17日遣返曾汉林回中国。
由此,曾汉林成为继邓心志、崔自力之后第三名成功被遣返回中国的重大经济罪犯。之前的邓、崔二人系主动接受加拿大移民局遣返安排,故曾汉林之被遣返案,成为首例被加国政府强制遣返回中国的案例。
停滞12年之久的成都联益股权诈骗案至此开启一审程序。17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一审开庭。检方《起诉意见书》认定:
1997年7月,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资产多数已抵押或者因债务被法院查封。为摆脱债务负担,广东飞龙隐瞒其无履约能力的事实真相,与成都联谊集团有限公司商讨股权转让并让其成为成都联谊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大股东,企图利用成都联谊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平台进行融资圈钱。实际上,广东飞龙此后也一直未能就转让金进行履约。
公诉人称,不仅如此,1998年8月,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将已经过户的法人股权在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质押贷款3500万元后,于1998年9月8日支付其中的600万元给成都联谊集团有限公司,而将余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占为己有。
为了继续蒙骗成都联谊,曾汉林还指使其下属张朝辉做出虚假银行存款凭证与汇款单据。1998年9月30日,广东飞龙与成都益联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承诺在未付清全部转让款之前,广东非公持有的成都联益的法人股权仍属于成都联谊,广东飞龙集团“无支配权”和“处置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曾汉林潜逃出境至加拿大,于2011年2月17日被追捕归案。法庭上,曾汉林自辩称,当年之所以远走海外,是因为立案后公司及其个人资产均被查封,债权人也纷纷对其进行追讨,自己又被全国通缉,“实则走投无路之举”。
起诉意见书认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曾汉林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本案为公开审理,在成都中院一间仅能容纳20余人的法庭进行。曾汉林家人介绍,除去两名被告人亲属,旁听者均为“穿着制服工作人员”。
律师做无罪辩护
曾汉林的代理律师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此前曾为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大陆首富黄光裕内幕交易案等做过辩护。他认为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商业纠纷案件,法庭上为曾汉林作“无罪辩护”。这与曾汉林“中国海外十大通缉犯”身份似乎颇不相称。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飞龙集团在收购成都联益的股权时,已经债台高筑,作为企业主要资产的船舶已全部抵押,此时飞龙集团已不具备收购股权支付对价的能力。据此判定飞龙集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联益集团40%股权的目的。
针对飞龙集团资产涉嫌欺诈的指控,辩护律师认为,飞龙集团的财务审计报告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作,控方庭上无任何书证加以推翻,“仅以口头猜测为主”。该审计报告显示,截至两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前的1995年12月31日,广东飞龙旗下高速客轮公司负债总额为1382.1万元,公司净资产为8158.6万元。
庭审中,控方所列飞龙集团当时债务计1.2亿元左右,属于严重资不抵债。质证阶段,该债务总额被质疑存在重复计算共计4500余万元,且计算年限包含1997年至2005年期间飞龙集团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控方最终进行修定,认为飞龙集团当时负债为3000万元。
法庭上,针对飞龙集团伪造虚假银行凭证与汇款单据行为,控辩双方均认可这一事实存在。但就此行为是否为曾汉林授意张朝辉,辩护律师认为,控方所举示的证据中,只有张朝晖一人说是曾汉林指使其伪造的,除此再无其他任何证据。“张朝晖的一家之言,显然不足以认定曾汉林指使其做假凭证。”
双方争议颇大的关于股权支配权《补充协议》,辩护律师认为,飞龙集团与成都联益在1997年10月15日就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997年12月,成都联益就已经将相关股权过户给广东飞龙集团。飞龙集团隐瞒了股权已经抵押贷款的事实与成都联益签订补充协议是在1998年9月30日,这一欺诈行为发生于飞龙集团已成功获得成都联益40%的股权之后,因此本次的欺诈行为与飞龙集团获得股权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
“它绝对不会是飞龙集团获得股权的手段,也与控方指控的飞龙集团骗取成都联益40%的股份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意在拖延还款,搪塞成都联益。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辩护律师认为。
据上,杨照东认为,在没有充分书证的前提下,没有理由主张飞龙在收购联益股权之时已债台高筑,不具备履行合同、支付对价的能力;就没有理由主张飞龙收购股权时实施了隐瞒企业负债、虚构企业资产的欺诈行为;就更没有理由认定飞龙及曾汉林犯有合同诈骗罪。
(刘伟)
据11月19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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