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状告女演员乱爆料侵害名誉 索赔1元(图)
日期:2015-10-27 09:03:59 阅读: 来源:新京报
朱圣祎、王思聪 新京报快讯 认为演员朱圣祎接受采访时爆料王思聪“女朋友”以及评价不实侵害名誉权,王思聪将朱圣祎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1元。案件受理后,法官送达起诉书
朱圣祎、王思聪
新京报快讯 认为演员朱圣祎接受采访时爆料王思聪“女朋友”以及评价不实侵害名誉权,王思聪将朱圣祎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1元。案件受理后,法官送达起诉书副本等应诉材料遇阻。
王思聪诉称,今年4月10日,朱圣祎接受《娱乐星天地》和《新娱乐在线》节目采访时,称潘某是王思聪的女朋友,还表示王思聪蓄意报复自己。《南都娱乐周刊》第13期报道,朱圣祎表示王思聪提供的“酒有问题”。
王思聪认为,朱圣祎肆意捏造虚假事实,对其恶意诋毁、中伤,对王思聪的社会声誉和个人评价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和损伤,侵犯了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中涉案内容;追回已经发售的《南都娱乐周刊》第13期并删除期所刊载的不实言论;公开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元。
朝阳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此案,8月14日承办法官联系另一起朱圣祎起诉王思聪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朱圣祎的代理律师,该律师回复称其不代理此案,建议法官和经纪人联系。法官按照起诉书提供的朱圣祎联系地址通过司法专邮寄送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信件被退回。后法官联系朱圣祎的经纪人,经纪人回应这是艺人个人事务,其不知情亦不负责。
早前报道
朱圣祎告王思聪侵权 第三人提交录音证内容是事实
第三人提交证据
今年3月,朱圣祎曾以侵犯名誉权将王思聪正式告上法庭,该案也同样是被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事件起因是王思聪在2月4日曾发微博称:“关于朱圣祎_Nicole 为入上戏出卖闺蜜。小小年纪人品极差,被老男人包养,把同学介绍给其他老男人拿回扣。说我是因为和她约炮未果所以黑她,拜托,我约炮未果的多的是了你看我黑谁了,从高中就各种贴有钱人,你给你男朋友带了多少绿帽你数得清吗?”朱圣祎认为王思聪的言论已对自己的个人形象和社会评价带来恶劣影响,要求被告王思聪立即停止污蔑、诋毁、丑化的侵权言论。
8月19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案情 被指人品差 女星朱圣祎告王思聪诽谤
曾出演过惊悚片《金童子》的演员朱圣祎诉称,2015年2月4日,王思聪转发微博并评论“朱圣祎为入上戏出卖闺蜜。小小年纪人品极差,被老男人包养,把同学介绍给其他老男人拿回扣……从高中就各种贴有钱人,你给你男朋友戴了多少绿帽你数得清吗?”
次日,王思聪转发网友针对朱圣祎的微博,引起公众及各大媒体报道。
朱圣祎认为,微博言论系捏造,与事实严重不符,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删除两条微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万余元。
称只是转发 王思聪追加原发布者为第三人
开庭前,王思聪向朝阳法院申请追加潘雨润、张尧为第三人。
王思聪说,涉案微博系转发,潘雨润的微博详细介绍并举报上海戏剧学院老师受贿,导致自己未被录用,朱圣祎却被破格录取的事实。张尧的微博详细叙述了朱圣祎与富裕男性交往,以及将年轻女性介绍给富裕男性收取费用等事实。
王思聪认为,张尧和潘雨润与朱圣祎是多年同学、朋友,对于朱圣祎的情况比较了解,所以他相信她们的微博所述具有真实性。
庭审 第三人提交录音 原告不认可
上午9时30分,此案开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委托律师出庭,律师均身穿律师袍应诉。
第三人一方提交了潘雨润与案外人安娜的电话录音,“证明朱圣祎做过此事。潘雨润是朱圣祎的高中闺蜜,两人曾经无话不谈,这些内容都是第三人亲耳听到的。此前开庭时,朱圣祎到了法院并没有上庭,却在法院门口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显然是有意扩大事态影响,有故意炒作之嫌。”
第三人一方称,微博没有捏造虚假内容,不构成侵权。
被告方认可第三人提供的录音,称安娜在谈话中披露的信息能够佐证,被告转发微博的内容真实,“对于事态扩大,朱圣祎有明显的炒作行为,我们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和第三人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原告方表示,第三方没有向被录音方表明是在录音,录音中也没有表明双方身份,“该份证据实为证人证言,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该录音存疑,不能证明问题。”
原告认为,虽然涉案微博是转发的,但这些言论均是王思聪意会后独创的,“截至昨晚,王思聪的个人微博粉丝已经高达1496.9万,具有媒体的影响力。被告故意@原告,导致网友看了他的微博后跑到原告微博上骂原告,王思聪有主观恶意。原告仍在上学,演艺事业也刚起步,被告的行为给原告本人和家人带来了极大困扰。”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
延伸 爆料需要基本事实 涉及隐私需慎重
微博爆丑闻算不算侵犯隐私?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认为,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通常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受害人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李学辉表示,爆料本身不是诽谤,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明知是虚假事实仍然恶意传播,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感受到很大痛苦。
如果没有任何证据爆料所谓的丑闻,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断出当事人是谁,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即使有证据,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爆料人通过网络大肆宣扬,对明星的名誉造成了伤害,降低其原本的社会评价,也属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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