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驾玛莎拉蒂致2死:车内3人身份曝光!

作者: 新华社、大河报、央视   日期:2019-07-07 12:40 阅读:  来源:新华社、大河报、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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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城通报“0703”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女司机车内3人和被追尾车内1名伤者均无生命危险 ,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记者从永城市公安局获悉,2019年7月3日22时42分,在河南永城市发生一起车辆追尾交通事故,导致2人死亡、4人受伤。7月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对肇事车内3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案件侦办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

据永城市公安局调查,2019年7月3日晚,谭某(女,23岁,无业)、刘某(男,24岁,学生)、张某(女,21岁,永城市属企业职工)3人,在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南段烧烤店吃饭、饮酒后,谭某驾驶豫NExx55玛莎拉蒂轿车,拉载刘某、张某2人离开。22时40分许,谭某3人驾乘车辆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地税巷时,与正在该路段行驶及路边停放的皖FExx69大众轿车等8辆轿车发生轻微剐蹭,未造成人员伤亡。随后,谭某驾车逃逸。22时42分许,谭某驾车逃逸至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与永兴街交叉口,追尾撞击一辆等待信号灯的豫N0xx2L宝马轿车,致宝马轿车燃烧、车内2人(葛某,男,44岁;贾某,男,43岁)当场死亡、1人(驾驶员王某,男,31岁)受伤;肇事车内3人受伤。

目前,受伤的4人仍在治疗中。其中,被追尾车内伤者王某,深二度烧伤,目前无生命危险,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肇事车内3人,谭某肝挫裂伤、胸骨柄骨折,刘某肺挫裂伤、侧骨骨折,张某腹腔积液,3人无生命危险,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该市公安局表示,将严格依法办案,从快查处,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

案件发生后,引起网民热议,出现各种推测,对事情真相提出一些质疑。希望广大网民朋友以官方发布信息为依据,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秩序。

酒驾女司机23岁刚毕业

记者经过多方了解得知,肇事女司机谭某,23岁,刚从某职业学院毕业。谭某父母早年在永城茴村镇靠做皮毛(皮革)生意发家,赚到第一桶金,家境比较富裕。

在多个社交平台及论坛内,谭某的微博账号被曝出。@速报哥、@扒圈新闻等实名认证大V,@商丘古城等本地资讯博主称,此微博账户为肇事者谭某所有。此账号多炫富内容,7月2日曾发微博,“万事有因有果。自己选择的因,就要承担果”。目前,此条微博下已有1300余条评论。

知情人称,事情发生后,谭某母亲精神状况不佳,几乎崩溃。谭某现在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情况非常不好。

另据知情人介绍,被撞宝马车内两名死者为同事,其中一名死者A今年45岁左右,家里有两位年近80岁的老人,3个孩子中两个孩子还未成年,家庭负担比较重。事故发生当晚,二人在永城办事,其朋友驾驶自己的宝马车送二人回家,在永城市东环路与永兴街交叉口等待信号灯时被谭某驾驶的玛莎拉蒂撞飞,宝马车起火。坐在宝马车后排的二人不幸身亡。驾驶员被附近救火的群众救出,全身大面积烧伤,据称已通过直升机转运到其他医院抢救。

女子醉驾致2死,会不会被判死刑?

关于该起案件,几位律师给出了解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之间存在区别。危险驾驶罪是指没有引发事故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引发事故、过失造成的,属于交通肇事罪。而如果是故意造成的,譬如本案,出事前肇事车辆曾与多辆车剐蹭并逃逸,放任危害发生,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二章中的一种类罪名,具体犯罪类型有很多种。本案中,肇事司机因醉驾造成多人伤亡,符合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刑法》第114-115条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简松军律师: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即不小心犯错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肇事司机在喝酒之后,放任自己,不顾社会大众的安全,违法驾驶并造成重大事故,属于后者。

简松军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类似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判处死刑的先例。

来源:综合新华社、大河报·大河客户端、央视网、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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