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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住院被查六次艾滋梅毒 医院被判无过错

日期:2012-08-03 19:39:18 阅读: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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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都八十多岁的人了,既不吸毒,也不存在任何不正常的性关系,本本分分做人,这些医院为什么反反复复、给我检查六遍艾滋病和梅毒?而且三次住院,每次都让我做上百项检查,很多还是重复的,这不是折腾人吗!”

  “我都八十多岁的人了,既不吸毒,也不存在任何不正常的性关系,本本分分做人,这些医院为什么反反复复、给我检查六遍艾滋病和梅毒?而且三次住院,每次都让我做上百项检查,很多还是重复的,这不是折腾人吗!”

  在生命的最后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里,因冠心病,年逾八旬的李老先生有八个多月都是在医院度过的。对于医院的行为,李老先生非常生气,委托长子张元欣(李老先生系张元欣继父)将三家医院诉到了法院。2月21日,李老先生去世,其三个子女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本报2012年3月22日曾作报道)。

  7月23日,张元欣收到其中一起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医院的判决。法院认定,被告自治区某医院进行两次艾滋病检查属于重复检查;对于前一家医院已做过的项目,被告在癌胚抗原化验检查和胰腺B超检查上存在重复,应当返还相应的检查费用。

  不过,法院认为,为对患者和他人的健康负责,患者李老先生连入住被告自治区某医院时做艾滋病、梅毒检查是正当合理的。

  对此,张元欣认为,医院做法仍存误区,违反国家“检测自愿”和“标准防护”原则,已于8月1日向法院提起上诉。

遭遇:八旬老人患冠心病 三家医院竟做六次艾滋检查

  2010年12月1日,因胸痛加重,在儿子张元欣的陪同下,李老先生来到新疆某大学某附属医院就诊,并以“反复胸痛20余年,PCI手术(心脏支架手术)后9年,加重1月余”入住冠心病科。之后,医院共进行化验和检查87项,其中包括“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和“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艾滋病)”检查,而且两项检查均未征得老人及家属同意。12月16日,老人出院。

  2011年1月4日,因冠心病,老人再次住院,这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医院心血管二科。医院对其共进行化验和检查121项。同时,医院分别在1月5日和1月27日对老人进行了“艾滋病”检测。3月17日,老人出院。

  2011年8月28日,老人又入住乌鲁木齐市某医院内三科(呼吸、肿瘤科),医生诊断为“胃恶性肿瘤”。其间,医院对其进行化验和检查95项,在未征得老人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仍然检测了“梅毒”和“艾滋病”。9月20日,老人出院。

  也就是说,在半年多时间里,老人一共被检测梅毒和艾滋6次,在入住第二家医院时甚至出现了1个月内检测2次艾滋的情况。

起诉:怒告医院替父维权 司法鉴定确认存在过度检查

  对此,老人坚持要讨个说法,于是委托身为律师的儿子张元欣将三家医院诉至法院。李老先生的长子张元欣说:“父亲作为八十岁高龄的老人,已丧偶多年,既无吸毒史,更不存在任何不正常性关系,三家医院的艾滋和梅毒检测属‘不必要检查’。同时,被告医院违反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检查互认的规定,对患者重复检查和化验,致使其多支出费用共计2745元。这些检查不仅给父亲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带来了心理上的伤害。”

  李老先生在诉状中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艾滋病、梅毒检查费140元、其他重复检查费、化验费2745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不幸的是,2月21日,李老先生去世,其三个子女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医院检测艾滋是否正当、必要,以及医院是否存在重复检查存在较大争议,张元欣向法院申请,委托新疆交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2012年6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李老先生入住自治区某医院时应当做艾滋病、梅毒检查。住自治区某医院期间进行两次艾滋病检查存在重复检查。 新疆某大学某附属医院已做过的相关项目自治区某医院对其中少部分项目存在重复检查(艾滋病、梅毒、癌胚抗原化验检查和胰腺B超检查)。

判决:医院存在过度检查 应当赔偿患者损失

  今年6月26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时,被告自治区中医院辩称,为了保护患者和其他的人的健康,住院治疗必须进行艾滋病、梅毒检查。其次,李老先生在该院治疗期间其病情反复多次变化,该院多次申请院内院外会诊,并根据会诊结果结合临床检查对其病情进行了相应治疗,没有不当之处,不存在重复检查的情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个月之后,张元欣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患者李老先生在被告自治区某医院住院期间,2011年1月5日和1月27日被告自治区某医院对其进行了两次艾滋病检查,依据新交司鉴所(2012)法临鉴字第046号鉴定意见,被告自治区某医院第二次对李老先生做艾滋病检查是没有必要的,属于重复检查。因无艾滋病毒感染的机会和途径。”

  另外,法院还认定,“原告在新疆某大学某附属医院做过的癌胚抗原测定、丙型肝炎抗体测定共14项检查,被告自治区某医院又对以上14项进行了检查。其中的癌胚抗原化验检查和胰腺B超检查存在重复。”

  不过,法院认为,为对患者和他人的健康负责,患者李老先生入住被告自治区某医院时做艾滋病、梅毒检查是正当合理的。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新疆自治区某医院返回原告第二次艾滋病检测费、第二次癌胚抗原测定检查费、第二次胰腺B超检查费共计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艾滋检测仍存误区 违反“检测自愿”和“标准防护”原则

  对于医院检测艾滋正当合理的认定,原告代理律师肖建琪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医院在检测艾滋方面仍然存在误区,违反了国家‘检测自愿’和‘标准防护’原则。”

  “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敏感性以及艾滋病的检测结果涉及到被检测者的诸多权利,因此在艾滋病检测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如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3就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对其进行艾滋病毒检测,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肖建琪律师表示。

  曾代理多起公益诉讼的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认为,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3条规定了“标准防护原则”,即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本案被告医院以“为对患者和他人的健康负责”进行艾滋检查明显违背了该原则。

观点:法院判决意义重大 有利于规范医院诊疗行为

  8月3日,肖建琪律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侵权责任法》第6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然而,目前很多医院和医生仍然存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依赖医疗检测设备的现象。一直以来,患者在检查方面是没有多少主动权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本案是新疆地区医院过度检查的第一案,法院已经肯定过度检查违法应当赔偿损失,这是本案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患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对过度检查进行维权。”

  黄溢智律师表示,国家非常重视医院过度检查的问题,卫生部早在2006年2月就发文通知,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2010年卫生部再次发文强调,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本案则是对上述部门规章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这对于规范医院诊疗行为、增加医院违法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医院过度检查行为的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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