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扔烟头引发山火烧毁360亩林地 被判赔23万
日期:2012-03-28 10:28:05 阅读: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通讯员孙小俊记者李大鹏)海阳市一村民于某在农田干活休息时将烟头扔到地堰上,不料引发山林火灾,把360亩林地烧成灰烬,直接经济损失53万余元。海阳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通讯员孙小俊记者李大鹏)海阳市一村民于某在农田干活休息时将烟头扔到地堰上,不料引发山林火灾,把360亩林地烧成灰烬,直接经济损失53万余元。海阳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次性赔偿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经济损失231080元。
去年3月份的一天早晨,于某到山上干农活,休息期间抽了支烟,随手把烟头扔在了地堰上,随后又接着干活时。于某看到自己扔烟头的地方冒烟了,赶紧过去把火苗扑灭了,过了一会儿,那个地方又冒起了烟,于某又赶紧去救火。由于当天风大,火没有扑灭,反而越来越大。
据了解,于某干活的地方位于海阳市盘石店镇某村村西的一处山脚下,满山都是林木,山脚下杂草丛生。由于风大,这一个小小的烟头引发了一场山林大火。虽然有150余人参与救火,但由于火势猛烈,直到当天下午5时许才被扑灭。这场大火把该村和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共360亩林地烧成灰烬,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3万余元。
事后,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失火罪。海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并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导致过火林地面积达360亩,直接经济损失53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海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次性赔偿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经济损失231080元。
清明临近,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文明祭扫,上山时不要玩火,以免酿成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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