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还本续贷”惠及中型企业,风险分类标准调整并非监管松绑

作者: 第一财经   日期:2024-09-25 18:31 阅读:0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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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一财经报道,无还本续贷政策优化,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再加大。

9月24日,中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无还本续贷”政策深受小微企业欢迎,将从三个方面对续贷政策进一步优化。

一是将续贷对象由原来的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有真实融资需求,同时又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续贷支持;二是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到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也就是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都可以参照小微企业的续贷政策;三是调整风险分类标准,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企业的贷款办理续期,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

当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七大方面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对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的“36号文”(也称“无还本续贷”)的进一步优化。

第一财经采访了解到,此次续贷政策可以理解为特殊的“借新还旧”,特殊点在于按照金融资产分类办法,“借新还旧”后企业风险分类就要至少放到“关注”类贷款,但现在对符合条件、比较优秀的企业,依然可以归为正常贷款,这也是续贷与“借新还旧”的不同之处。

更多小微企业以及中型企业受惠

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可以申请续贷。这也意味着,小微企业贷款到期无须偿还本金即可接续融资,该业务也被称为“无还本续贷”。

此次《通知》对续贷对象、续贷风险分类、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首先,此次续贷政策扩大了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更多小微企业以及中型企业受惠。《通知》充分考虑现阶段中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也即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存在资金接续需求的,商业银行可以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办理续贷。

业内专家表示,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到中型企业,主要是考虑到在当前的宏观经济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有的中型企业也存在一些接续融资方面的需求,要做好金融对这些企业的支持,能够促进企业更好经营发展,根据实际情况把中型企业纳入进来。

另外,《通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丰富续贷产品,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完善续贷产品种类,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以续期。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所有小微企业,均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续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审批办理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原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杜阳认为,这一调整意味着更多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到无还本续贷政策,将大大提高政策覆盖面,帮助更多面临经营困境的小微企业获得持续资金支持。

政策优化并非监管松绑

风险分类标准的调整则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的意愿。

《通知》规定,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归为正常类。这些条件包括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符合发放贷款标准等。

而对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开展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杜阳认为,此举银行可以更加专注于企业的实际经营表现和信用状况,无须进行不必要的风险分类调整,从而提高信贷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进一步地,该调整有助于增强客户的信任感,促进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进而推动双方共同发展。

不过,市场也在担忧,此举会否导致银行通过续贷政策掩盖不良资产,进而对银行业不良率等方面产生影响。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提出,“无还本续贷业务需要防止泥沙俱下。有些经营本就很困难、产品没有市场竞争力、杠杆率过高的企业贷款到期之后,银行就不应该同意续贷。否则,对企业来说,虽然延续了生命,但对整个社会来说,杠杆率降不下来;对银行来说,推迟不良贷款的爆发。”

监管的初衷是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优化并非放松监管。

杜阳建议,银行应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密切关注客户经营情况。建立无还本续贷客户清单,加大贷后监控力度和频率,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定期分析贷款风险、贷款质量、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及时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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