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换人生28年导致骨肉分离,法院一审判赔76万
日期:2020-12-07 18:55 阅读: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12月7日,“错换人生28年案”一审公开宣判,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判处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以下简称淮河医院)共赔偿原告郭希宽、杜新枝、姚策76万余元。
本次判决中,关于姚策的“被错抱”事实、赔偿金额、追溯时效等问题成为本案的判决重点。姚策方要求淮河医院承担判决之日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的请求被驳回,法院认为应待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此外,淮河医院认为本案已经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的说法不被认可,鼓楼法院认为,在接受肝癌治疗前,姚策并不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义务人,故而不超过诉讼时效。
姚策生母杜新枝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接到判决后,她还尚未与代理律师讨论过判决结果,将重点关注60%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以及后续该赔偿是否能及时支付姚策的医疗费用。
本案的代理律师周兆成表示,他认为60%的民事赔偿责任除了此前的治疗费用外,还应延伸至判决之日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赔偿比例。
2020年2月,28岁的姚策被查出患有肝癌,“母亲”许女士欲“割肝救子”,却发现,因当年生产的医院(河大淮河医院)工作失误,自己养了28年的儿子是同产房另一名孕妇所生,随后两个家庭相认。“错换人生28年”事件由此进入公众视野。
医院认为已过追溯时效
一审判决书中,郭希宽、杜新枝、姚策提出,淮河医院将姚策和同院的另一男婴“错换”,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并导致姚策未能及时进行乙肝免疫加强措施,使得郭希宽、杜新枝刚刚找到自己失散28年的亲生孩子,就要面对他身患重疾、时日不多的消息。因此,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害赔偿。
淮河医院辩称,在1992年时,全国所有医院均实行母婴分别护理,也就是孕妇生产后将婴儿交给医院婴儿室,由专人护理。1995年该院创建了爱婴医院才开始母婴同室护理,所以在排除其他人为因素的前提下,错换事件极有可能发生在该院。
鼓楼法院认为,淮河医院的重大过错导致姚策与生父母28年骨肉分离,且自身已患有肝癌,精神上遭受严重痛苦,淮河医院应承担精神损害等赔偿。法院依法判决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杜新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赔偿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
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中,除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姚策还提出应判令淮河医院继续支付姚策于判决之日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淮河医院辩称,“错抱”事件发生在1992年,距今已有28年之久,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事由,故姚策的诉讼请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鼓楼法院认为,姚策在接受肝癌治疗期间才知道淮河医院1992年的“错抱”婴儿事实,并通过查阅病历,认为淮河医院当年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此前,姚策并不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义务人。因此,姚策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已给付100000元,尚需给付261312.94元)。
60%民事赔偿如何赔
中国新闻周刊采访得知,目前姚策方重点关注的问题为院方将如何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
姚策生母杜新枝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接到判决后,她还尚未与代理律师讨论过判决结果,他们重点关注60%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以及后续该赔偿是否能及时顺畅支付姚策的医疗费用。
“我的理解是应该之后的治疗费用也按照这个标准赔,这样姚策的治疗费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了。”本案的代理律师周兆成表示,他认为60%的民事赔偿责任除了此前的治疗费用外,还应延伸至判决之日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判决书中写道,关于后续的医疗赔偿,鼓楼法院认为应待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此外,河南高院发布该案审判长裴四海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本案的问题回应。
针对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淮河医院和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个案件的判决,裴四海介绍,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身份关系密切相连,对每一位公民都至关重要。淮河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对新生儿负有高度谨慎的管护义务,且淮河医院对于“错抱”发生在其医院不持异议,这一错误导致28年骨肉分离,精神遭受严重痛苦,因此淮河医院应对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导致病历资料缺失,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姚策及时接种乙肝疫苗,以及“错抱”事件的发生,应认定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
裴四海表示,肝癌的发生除了与防疫有关外,也与个体差异、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该院判决淮河医院对姚策目前因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裴四海介绍,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其中姚策起诉的赔偿费用为916947.81元。姚策诉称幼时治疗乙肝费用305508元,但是其未提交相关票据,缺少证据,没有证据,不予认定。对于姚策诉求中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的602188.23元,根据责任划分,淮河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故淮河医院应赔偿姚策各项费用36131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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