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就能管住“小恶魔”?
日期:2020-10-19 15:48 阅读: 来源:新民周刊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低龄未成年恶性案件不时出现
草案的这一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案件,影响都比较恶劣。
比如,2018年湖南省衡南县13岁男孩锤杀父母案。
2018年最后一天,13岁男孩涉嫌锤杀父母逃离;1月2日,衡南警方在云南大理将其抓获。在衡南县三塘镇学塘村不少村民看来,13岁的小罗充其量是一个叛逆的孩子,“杀父母”很难跟一个孩子扯上关系。
小罗的家庭情况特殊,其姐姐和母亲均有智力残疾,爱上网的他曾因多次偷拿家里的钱与家人发生口角。小罗与父母亲沟通很少,还曾以“吃的不好”为由打过母亲。因为犯罪时不满14周岁,小罗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一年之前,“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一案举国震惊!
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一名10岁女孩被一名13岁男孩杀害,女孩身中7刀。后来警方侦破查明,当时男孩将美术班补课结束路过的女孩带至家中,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便将女孩杀害,并抛尸在住处对面的灌木丛中。
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当时年龄未满14周岁,根据我国之前的法律“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导致这名13岁男孩“蔡某某”最终未被判刑,只判予了“3年收容教养”。
这个判决曾经引发巨大争议。但法律规定如此,任何人无法更改。随着时间的流逝,大家也渐渐忘记了这件事情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伤害。
谁能想到,时隔一年之后,蔡某某的父母被“拘留”了!
原来,因为13岁男孩蔡某某未负“刑事责任”,但是其父母需为此负“民事赔偿责任”。
2020年8月,法院判决蔡某某父母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8万余元,并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然而,蔡某某的父母不履行终审判决,不支付128万元的赔偿款。遇害女孩的父母表示,自己的女儿碰到了这样的事情,他们怎么都无法接受。更让人气愤的是,在发生这样的事情之后,男孩的父母没有任何的道歉也不进行补偿。
这对已经痛失爱女的被害人家庭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的打击。最终,警方决定将蔡某某父母双双“拘留”,并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强行拍卖,以此支付受害人的赔偿款。
面对这样恶劣的犯罪少年和赖账的父母,法律必须要“有所作为”。
新规引发热议
在这些案件中,未成年侵害人的作案计划之周密、手法之老练,令人震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他们,真的对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没有辨认能力吗?他们应该受到法律无原则的庇护吗?无原则庇护可能给社会和他人带来怎样的伤害?这些问题事关公众安全,容不得回避。
此番立法机关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是顺应现实、回应民意的结果,体现了立法与时俱进。
“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对极个别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上是赞成的。”陈斯喜委员在分组审议中提出,对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不能简单以罪行是否严重和情节是否恶劣作为判断,而应当从是否具有是非辨别能力来考虑。
陈斯喜建议,采取“恶意补足年龄”的办法,如果证明未成年人是主观上恶意利用自己是未成年人不受法律追究这个条件来从事犯罪活动,就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他同时认为,不能将“致人死亡”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虽然没有致人死亡,但是导致受害人毁容毁貌,甚至成为植物人,这种情况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
如果草案审议通过,人们有理由相信: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必将对所有未成年人产生巨大的“威慑力”,未成年人恶意犯罪势必得到很大程度的遏制。
但与此同时,法律界也存在着不同的声音。
李锐委员就认为,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应加大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制度。
“12、13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知仍不全面,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惩治是一方面,教育挽救则是更重要的方面。避免刑罚不必要的扩张,不仅要防止刑罚罪名的扩张,也要防止对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扩张。”李锐说。
具体到蔡某某等一系列未成年恶性案件上,都可以看到家庭教育的缺失。正因为“有些父母未尽到教育子女的责任”,最终导致少数孩子走向了犯罪。家长,也应该为自己的“教育缺位”担负应有的法律代价!
还有专家指出,“假设你降到12岁,肯定还会出现未达到12周岁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那怎么办?降到10周岁还会存在7岁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又怎么办?”
一味下调刑责年龄肯定不是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从更大视野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绝不单纯只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我们也不可能简单认为,草案的一次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应下调,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因此,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姚建龙建议,不应当只是讨论是不是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要把重心放在如何去完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干预机制,或者说是教育校正机制。
某种程度上讲,犯罪的未成年人,他们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不少机构的研究显示,“家庭监护和教育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重要因素和背景。“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等,犯罪比例也明显高于一般未成年人。
只有尽快建立“家长责任制”,家庭、学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避免未成年人误入歧途,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资料来源: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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