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见义勇为吗?事后拘留14天的那种
日期:2020-09-02 09:35 阅读: 来源:凤凰WEEKLY
都说人生如戏,但现实魔幻起来,最好的戏剧都要甘拜下风。
比如下面这两条新闻:
猥亵男袭胸赔女子300,事后反找见义勇为的人赔偿20万;
目睹妻子被人当面猥亵,丈夫揍人被拘10日赔偿20万。
这是什么世道?新闻曲折离奇的程度,让写洋葱新闻的编剧们都无路可走。
两起事情也有不少共通之处:见义勇为者被索赔,猥琐男反倒遥逍法外……而且,根据专家们的科普,正义一方的行为要被认定是“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都有不小的难度。为何会这样?
这就是“中国男孩保护中国女孩”的下场吗?
那些见义勇为的人,后来都怎么样了?
该出手时就出手?“你准备好20万赔偿了吗?”
第一起新闻发生在今年6月。
事发当天,高三女生小艾和同学小胡相约去商场吃饭,进入商场的时候,一个中年男子突然迎面走来,手肘重重撞上了小艾的胸。
开开心心出来吃顿饭,没想到女孩子却遭遇了性骚扰。
两人随即追上了袭胸的男子,对方矢口否认。
但最终调取的监控上显示,男子原本向前走,看到小艾以后,回头盯了两秒,然后转身,笔直撞上了小艾的胸口。
证据确凿,男子承认了自己“袭胸”的行为。
小艾胸痛难忍,决定报警,男子见状拔腿就跑。小胡立马追上去阻拦。但因为右手绑着绷带,小胡只能踹倒了男子。
在警察的调解下,男子赔偿小艾300元的医院检查费用和路费,双方达成和解。
处罚和赔偿都草草了事,本以为忍气吞声事情就到此为止。结果5天后,小胡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当天被他踹倒的男子摔倒后身体两处粉碎性骨折,可能需要手术。小胡的父母前去医院垫付了1万元的手术费。
1个月后,双方再次前往派出所接受调解,结果男子提出要求:赔偿20万。对此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
8月21日,小胡被永州警方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故意伤害。
接受采访时,小胡的父亲哽咽说:
我坚持“我儿子没做错”这件事情是不是做错了?早知道是这样我就砸锅卖铁露宿街头满足他们条件算了。
父亲心疼儿子在看守所吃苦,但他又不敢办保释,担心保释等于承认儿子是刑事拘留犯罪。
采访里,父亲左右为难,质疑自己,失声痛哭。
干坏事的人安心养病,见义勇为的人反被刑拘?网友怒了。
好在,在铺天盖地的质疑声下,案件最终重新调查。在舆论的压力下,小胡解除了刑事拘留,而猥亵男雷某也被判15日的行政拘留。
整件事最有争议之处在于——小胡踹伤雷某的行为到底算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
小胡的事情余音未了,又有另一位姑娘在微博发声,她的父亲在一年前也有类似的遭遇。
去年3、4月份,小郑的父母宴请朋友,邵某跟着其中一位朋友同来。
饭毕,没有喝酒的小郑母亲开车送客人回家。结果车开到一半,坐在驾驶座后方的邵某突然伸手对小郑母亲实施猥亵,坐在旁边的小郑父亲见状,愤怒扇了他两个耳光,踹了他右腿。停车后又将邵某拽下车,踢了他的左腿。
结果,第9天后,小郑父亲接到派出所传唤,邵某右腿粉碎性骨折,小郑父亲涉嫌故意伤害。
因为怕影响小郑入党政审,被刑拘10天后,小郑父亲接受调解,赔偿了邵某19.5万。
接受采访时,小郑母亲说:就是觉得不公平,现在这样,好人都做不动了。
小郑想要一个公平,她不能理解为什么性骚扰母亲的人只要行政拘留5天,而阻止犯罪的父亲却要赔偿20万还差点留下案底。
根据法律界人士的科普,这两起案子中,无论是小胡还是小郑的父亲,踹伤的行为发生在猥亵行为停止之后,所以都不构成见义勇为。
而当年的赵宇案中,赵宇为了救下差点被性侵的女孩,踹倒了正在施暴的男子。这就为后来判定赵宇为正当防卫奠定了重要的事实基础。
但即使最终被判为正当防卫、属于“见义勇为”,还收到了表彰,赵宇还是心有余悸。不仅被拘留14天,错过了妻子临盆、儿子出生,还一度面临20-60万索赔和4年牢狱之灾的威胁。
一年后,记者去采访赵宇时,他还常穿着当初被带去看守所时穿的灰色卫衣,为了“提醒我不要多管闲事”。
类似的事情实在是太多,让人愤怒又无力。
不惩罚恶人,已然是在鼓励罪恶,制裁勇敢者,更是让善意心寒。
失望之下,有人在微博上愤怒质疑:
为什么法律总是执意守护垃圾人的利益?
我们的法律真的不鼓励见义勇为吗?
这类事件带来的影响极其恶劣。
赵宇案中,那位自称自己只是“站在女孩家门口玩”的男子,治疗好被踢破的大肠后,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正在打麻将,没空接电话。
“强奸未遂打麻将,见义勇为14天。”这句总结一时之间流传甚广。
那句玩笑,“在和歹徒搏斗的时候,也请保护好歹徒”,似乎也变成了现实。
难道我们的法律真的不鼓励见义勇为吗?
事实上,中国的《刑法》第二十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持正当防卫。当防卫的对象是不熟识的他人时,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见义勇为”中的一种。
《民法典》更是为见义勇为设置了免责条款: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他人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只要能够认定“正当防卫”,法律上既保证了防卫者不负刑事责任,也免除了民事赔偿,让仗义行善的人没有后顾之忧。
而且自从1987年“正当防卫”第一次进入新中国刑法开始,到1997年修正完善相关条款,都得到了立法机构的明确支持,“鼓励人民与不法分子作斗争”,正义不必向非正义低头。
它是一种私力救济,在报警求援、法律制裁等公力救济方式都滞后的情况下,允许公民紧急自救和互救。
哪怕产生了事实上的侵害,也可免于刑事处罚,因为每个人都有权利,有尊严地保护自己,甚至在一些特定场所,比如自己家中,我们没有为不法分子退让的义务。
这个道理很朴素、很简单,也得到了古今中外法律的肯定。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项使得公民豁免刑事处罚的规定,却沉睡多年,难以被认定,没能体现最初的立法理念和价值选择。
实践中判定“正当防卫”的五要件:目的、前提、对象、时机、限度,缺一不可。而且要求非常僵硬、严苛,导致真正以正当防卫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极少。
据统计,裁判文书网1999年至2018年,20年间15181起“正当防卫”案件中,免于刑事处罚的仅32例。
司法中更常见的现象是:如果双方事前有矛盾,就容易被定性为“互殴”,适用的罪名就自然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而非正当防卫。
而即便承认了防卫情节,依然在各个要件上要求自卫者绝对理性,只要造成死亡或重伤,就滑入“唯结果论”,一般都只认定是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以安抚死者家属。
这样的做法在法学界一直备受争议,因为明显有失公平,并且缺乏对一般人情的考量。
罗翔就曾在经典的“粪坑案”中表示,谁都会做事后诸葛亮,但考虑案情的时候则必须站在事前一般人的角度来考虑什么叫“必要限度”。
人会恐惧、会害怕、会紧张,无法在这种状态下精确计算限度,因为“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
然而只要不认定“正当防卫”,勇敢正义的人受罚又坐牢,实施侵害的人反而大张旗鼓要求赔偿。
这完全与一般人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背道而驰。
法律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别让好人心寒
但一切也并非毫无希望,因为这两年,我们也明显感觉到,凡是受到公众舆论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大都得到了纠偏。
引发全网上亿条评论的“辱母杀人”余欢案,由一审“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到二审改判“防卫过当”有期徒刑5年;
江苏昆山龙哥反杀案,由于舆情的高度重视,检查机关提前介入,以“正当防卫”撤销案件,并且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案例;
出租屋阻止强奸的赵宇案,虽然一波三折,在公安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属“防卫过当”,但念其见义勇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后,纠正法律适用,才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事发2个月之后,见义勇为的英雄,终于等到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得到公众舆论关注的“正当防卫”案,大多能得到纠正,这样的局面值得高兴但也惹人担忧。
高兴的是我们普通人为“正当防卫”的发声和关注,为社会带来了实质上的改变;
担忧的是,那些没有被舆论关注到的案件呢?那些默默无闻的见义勇为者,后来都怎么样了?
根据最高检12309公开网文书统计,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不批捕187人,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212人,同比增长110%。
值得肯定的是,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更加灵活,并且符合人之常情,显然是大势所趋。
但正当防卫者遭遇不公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基层的司法、执法能否跟上这一变化,我们还需拭目以待。
只希望在不远的将来,关于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法律,能够真正在司法实践中闪耀光芒,照亮每一位“路见不平一声吼”的见义勇为者,让他们不必靠微博维权和舆论轰炸,就能获得应有的法律保障和公平裁决。
别把世界让给那些说风凉话的人——“那些见义勇为的人啊,真是多管闲事”。
法律的本质是维护正义,法律的实践不能让施以援手,见义勇为的人心寒,也不能让普通人行善之前再抱有恐惧与忧虑。
此外,还有一些不适用“正当防卫”的见义勇为案例,如这次“商场踹倒猥亵男”的高中生,应定义为扭送(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合法方式),而非防卫。虽有“扭送过当”的可能,但法律应当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小胡也理应得到更灵活、更人性化的处理结果。
关于这一案件,罗翔老师也发文声援道,“如果法律过于刚性,司法的作用不是让它更加刚硬,而是要用道德上润滑剂让法律柔软,满足民众的常情常感。”
在这里,我们也要感谢点开了这篇文章的你。正是因为有和你一样持续关注“正当防卫”,为见义勇为发声的人,我们的社会才会向更加公平与正义的方向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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