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王浩文的漏罪与前罪
作者: 澎湃新闻 日期:2024-06-13 12:40 阅读:0 来源:澎湃新闻
据澎湃新闻报道,因拐卖儿童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王浩文,在服刑中被重新提起公诉。
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一审宣判,主犯王浩文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雷公”雷武泽坚持22年寻子方得团聚的故事似乎还没有因此画上句号。“雷公”期望,在“人贩子”王浩文伏法前,找回更多的被拐儿童,侦破更多拐卖儿童案。
去年6月,雷武泽的儿子川川被成功找回,警方顺藤摸瓜,也锁定了当年拐走川川的人贩子——王浩文,曾多次因拐卖儿童被判刑,当时正在服刑。
随着案件侦破,王浩文被认定是“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的嫌疑人。检方重新对王浩文提起公诉,再指控其先后拐卖儿童11人。
案件材料显示,王浩文多以糖果等食物引诱儿童,还和情人、妻子一起作案,拐卖一个儿童一般可获利数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警方找到服刑中的王浩文时,其否认还拐卖了11名儿童。一审时,王浩文也仅承认拐卖了其中3名儿童,不承认拐卖川川等另8名儿童。
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目前,王浩文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王浩文 来源:央视报道截图
拐卖3名儿童被判刑
在寻亲家长圈,大家对王浩文的名字并不陌生,他是一名丧尽天良的“人贩子”。
王浩文于1957年9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是四川省渠县报恩乡沙湾村人。一位寻亲家长告诉澎湃新闻,根据以前的案例,在“人贩子”中,拥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很少见。
王浩文第一次被判刑,是30岁那年。案件材料显示,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开报道显示,办案民警介绍说,王浩文很聪明,也读过高中,但聪明没有用到正道上。因为名声不好,上世纪80年代初,王浩文离开了家乡,前往湖南岳阳市一家芦苇厂打工。在湖南那段时间,王浩文使用“王维”一名,并制作了假的身份证,还以“王维”这个名字娶妻生子。
之后,王浩文开始拐卖儿童,并两度获刑。
2006年11月17日,王浩文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 日,王浩文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
知情人告诉澎湃新闻,第一次入狱,王浩文系因拐卖1名儿童未遂;第二次入狱,王浩文系因在四川拐卖3名儿童。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6年4月5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曾以《糖果的诱惑》为题,报道王浩文2014年拐卖3名儿童一案。
报道称,2014年4月到6月间,四川省南充、遂宁、巴中等地连续发生三起男童被拐案,其中一起案件的监控录像拍摄下了拐卖者。后经查证,拐卖者就是四川渠县的王浩文,警方随即在其家中将其抓获。王浩文对自己拐卖儿童的行为供认不讳,说他一般针对三到五岁的孩子,趁孩子身边没有大人时,以买糖果、零食为借口,将孩子带离并拐走。王浩文称,三名被他拐走的孩子都被他以10万元的价格卖到了汕头,随后四川警方赶赴汕头,成功将三名男童解救了回来。
“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嫌疑人的模拟画像
“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的嫌疑人
王浩文的罪行或远不止于此。
在因拐卖儿童案服刑期间,王浩文又被认定是“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的嫌疑人。
2003年9月初,湖北省内的多家报纸连续刊登多则消息称,湖北省东南部的多个县市,连续发生了10余起男童被拐案件。此案引起了公安部和湖北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被称为“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
警方调查发现,被拐骗的儿童都是四至五岁的男童,而且都是在城关地区。多位目击者告诉警方,被拐骗儿童失踪前,身边出现了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该男子身材偏瘦,个子中等,有时是本地口音,有时是外地口音。警方认为这10起拐卖儿童案应当是同一人或同一伙人所为,于是决定并案侦查。由于受限于当年的刑侦技术,专案组并没有查清拐骗者的身份,也没有查明失踪男童的下落。
2023年1月,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曾对此案的侦破进行了报道。报道称,2019年7月,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显示,“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中的失踪男童的父母的DNA跟广东东莞的三十一号被拐儿童血样比上了。原来,早在2004年,广东东莞警方和云南昆明警方曾共同侦破过一起拐卖儿童案,共解救了58名儿童,可是还有多名儿童没有找到家人,当年采集了他们的DNA后,警方又让这几个儿童的养父母将他们领了回去。2017年,东莞警方当年做这个案子的所有数据都录入了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所以编号为三十一号的儿童就跟“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中的失踪男童的父母DNA比对上了。
不久,这名男童和亲生父母团聚了。警方调查发现,这名男童的养父母称,男童是他们通过中间人花16000元买来的。中间人称,当年卖孩子的是四川的一对夫妇,说孩子是超生的,没有条件养才决定送人。他们还写了一张要给人抚养的送养协议,落款称他们是四川省渠县金竹乡某村的张子英、李华同。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四川渠县当地根本没有张子英、李华同这两个人。
之后,专案组通过跨年龄段人脸识别技术,重点将比对范围放在广东、福建两省。经过一番努力,警方最终找到了3名失踪男童。2020年夏天,3名男童与亲生父母先后相认了。
为了查清人贩子的身份,警方找到已找回男童的养父母,其中一对养父母向警方提供了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的两个人,一男一女,男的名叫王维,女的名叫王香(化名)。据这对养父母交代,这两张身份证复印件是他们在收养孩子时对方给的凭证。
侦查员对复印件上的这两张身份证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这位名叫王维的男子的身份信息是假的,而这位名叫王香的女子的身份信息是真的。警方找到王香,王香否认自己与拐卖儿童案有关,并表示自己的身份证曾经丢失过。警方经过调查发现王香作案的可能性确实不大。
就在警方一筹莫展的时候,王香提供了一条信息,表示她大哥王浩文曾经在她的身份证丢失之前来过她家。警方立刻对王浩文进行调查,发现他很有可能就是“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的嫌疑人。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和王浩文拐卖三名男童案在作案手法、丢失孩子的被拐入地点等方面存在高度一致。另外,当年“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的证人对人贩子的外貌描述也与王浩文吻合。基于此,专案组认为王浩文很可能就是“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的嫌疑人。为此,警方去监狱提审了他。
上述报道显示,面对讯问,王浩文否认自己与“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有关,并说他从来没有去过湖北省。警方找到了当年四川拐卖儿童案中王浩文的同伙——同样在监狱服刑的王某琼。王某琼交代,她与王浩文曾一起去过湖北省。
专案组将上述名为“王维”的身份证上面的照片与王浩文的照片进行了比对,结果显示两者的相似度达到了89.88%。经调查,专案组还发现王浩文曾经使用过“王维”这个名字与身份证。不仅如此,“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中的多名证人都指认出王浩文就是人贩子。还有人贩子当年写的送养协议,其笔迹鉴定结果也显示是王浩文的字迹。
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专案组认为,王浩文与王维系同一人,且现有证据可以指证他就是“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的人贩子。
但是王浩文拒不承认,警方无法从他这里得知其他6名被拐男童的下落,只能寻找其他办法。2021年年初,公安部依托全国打拐数据系统,以侦破拐卖儿童积案、查找失踪儿童为主要内容的“团圆行动”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专案组将这6名男童的照片输入到全国打拐数据库,再一次进行跨年龄段人脸识别。一段时间后,又有2名男童被找到。
警方锁定王浩文时,其正在监狱服刑。来源:央视报道截图
追诉漏罪:还拐卖了儿童11人
随着“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中的多名被拐儿童被找回,此案的嫌疑人王浩文浮出水面,正在监狱服刑的王浩文再次被公诉。
雷武泽向澎湃新闻表示,2023年4月,南充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判处王浩文死刑。王浩文不服,上诉,之后四川省高院以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重审。在此期间,警方调查认定,除了上述8名儿童,王浩文还拐卖3名儿童,其中就包括雷武泽的儿子川川。
因左侧的眉毛有些特别,“是立起来的”,雷武泽在寻子圈有个昵称,叫“雷公”。2001年10月9日早晨,雷武泽3岁的儿子川川被邻居苏某某带到岳阳市东茅岭玩,被“半路上打招呼才认识的”男子设计拐走,从此音讯全无。
失去川川后,雷武泽和妻子开始了漫漫寻子路。2023年2月,事情终于有了转机。当时,在各地寻亲民警的帮助下,借助人脸识别技术,一步步缩小范围,最终锁定了来自广东汕头的一名疑似者。寻亲民警、雷武泽与这名疑似者联系,因种种原因,对方没有配合血样采集比对。
之后,有网友提供了一条线索称,四川绵阳警方曾抓获拐卖儿童的人贩子王某某,其曾在岳阳居住过,并曾将拐卖的儿童送往广东汕头。
两条线索均指向广东汕头的疑似者,这让寻亲民警、雷武泽看到了希望。经过多番沟通,2023年6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的民警对这名疑似者进行了采血。之后,“DNA比对成功”,雷武泽找回了川川。
雷武泽透露,找回川川后,警方一早就把嫌疑人锁定了王浩文,但王浩文拒绝承认作案,相关证据需要时间调查,直至2024年2月,川川被拐案才结案。此外,警方在调查中发现,除了川川,还有两个小孩也是王浩文拐卖的。
案件材料显示,王浩文多以糖果等食物引诱儿童,拐卖一个儿童一般可获利数万元。
据雷武泽介绍,2024年5月初,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在南充中院开庭。检方指控称,王浩文先后拐卖儿童11人。
不认罪被判死刑,已上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庭审中,针对检方指控的拐卖11名儿童的事实,王浩文只承认拐卖了其中3人,拒不承认拐卖川川等8名儿童。
此案的被告人共有3人,除了王浩文,另外两人均为女性。一人名叫王某琼,1972年10月出生;另一人叫胡某雄,1963年8月5日出生,两人均为四川渠县人。雷武泽表示,王某琼是王浩文的情人,胡某雄是王浩文的妻子,两人均参与过王浩文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案件材料显示,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王某琼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南充中院审理认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王浩文拐卖儿童11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在伙同胡某雄拐卖何某某、伙同王某琼拐卖廖某、伙同王某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琼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
其中,王浩文于 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王某琼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胡某雄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琼、胡某雄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今年5月下旬,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雷武泽向澎湃新闻表示,此案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已提出上诉。
雷武泽还表示,根据王浩文的作案时间、作案手法分析,王浩文持续作案,拐卖儿童众多,很多寻亲家长都怀疑,王浩文还拐走了其他的孩子,警方应在王浩文被执行死刑前,继续深挖,找回更多的被拐儿童,侦破更多的拐卖儿童案。
南充中院认定王浩文11宗拐卖儿童事实
1、2001年10月9日,雷武泽、童常娥之子雷某某(注:指川川)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邻居带出门玩耍时被一男子拐走。同月16日,王浩文将被害人雷某某贩卖给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吴某平(已故),并提供了落款自己曾用名“王维”的收养说明一份,吴某平将雷某某交给吴某盛抚养,取名为吴某某。经鉴定,该份说明落款处“王维”的签名字迹系王浩文所写。
2、2002年4月20日,王浩文窜至湖北省武穴市滨江公园坝上,以购买玩具、食物为由,将张某甲(男,出生于1998年5月5日,案发时3周岁)拐走并带至广东省。同年4月底5月初,王浩文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东升村以1.4万元的价格将张某甲贩卖给萧某阳、周某玲收养,取名为萧某某。
3、2002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王浩文窜至湖北省咸宁市马柏大道化纤厂附近,采取食物引诱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男,出生于 1998年3月19日)骗走,带至广东省汕头市。2002年8月初,王浩文将李某贩卖给李某彬、张某卿夫妇收养,取名李某甲。
4、2002年11月24日下午5时许,刘某(男,出生于1998年12月19日)在湖北省武穴市刊江老福利院附近丢失。11 月底左右,王浩文将被害人刘某通过周某美贩卖给周某烈、周某珊夫妇收养,取名周某某。
5、2003年4月20日上午12时许,王浩文窜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蛇入山公园附近,采取食物引诱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乙(男,出生于1999年9月13日)骗走,带至广东省汕头市。2003年5月左右,王浩文通过中间人介绍,以1.6万元的价格将张某乙贩卖给林某何、刘某遂夫妇收养,取名林某某。
6、2009年2月28日下午3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金洋花园新村六巷,将被害人何某某(男,出生于2005年3月25日)骗走带至达州市达县后,伙同被告人胡某雄将何某某带至广东省惠来县。两名被告人谎称何某某系自己的儿子需要送养,于2009年3月17日将何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清、陈某玉夫妇收养,取名李某乙。
7、2009年4月7日10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资中县城南综合市场处,将独自一人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某(男,出生于2007年2月2日)拐走。同年4月12日,王浩文以4.5万元的价格将黄某某卖给陈某川家收养,取名陈某某。
8、2009年6月12日下午5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发兴农贸市场附近,采取购买食物等方式将被害人桂某(男,出生于2006年6月12日)拐走。同年6月16日,王浩文以 5 万元左右的价格将桂某卖给马某顺、范某玲夫妇收养,取名马某某。
9、2009年7月13日下午,廖某(男,出生于2007年8月19日)在四川省营山县北门桥附近丢失。同年7月中旬,王浩文、王某琼将廖某带至广东省汕头市,经中间人张某(另案处理)介绍,以4万元左右的价格将廖某贩卖给叶某宣、叶某亮父子收养,取名叶某某。
10、2009年8月7日,王浩文窜至四川省蓬安县老广场附近,将被害人唐某某(3岁)拐骗至广东省汕头市。同年8月18日左右,王浩文通过中间人介绍,以4.4万元的价格将唐某某卖给胡某林、郑某真夫妇收养,取名胡某某。
11、2010年5月22日15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工商局宿舍附近处,将被害人熊某某(男,出生于2006年10月13日)拐走并带至广东省。2010年5月底,王浩文冒充熊某某的大伯,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村以4.5万元的价格将熊某某贩卖给张某章、吴某琴夫妇收养,取名张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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